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
說明
對於民眾(被保險人)因無力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者,可檢附國民年金身分證及全家戶籍謄本(3個月內)等相關資料證件,逕向戶籍地區公所出申請。
- 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: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,鎖定全家人口,其應計算範圍,除被保險人外,包括下列人員:
- 配偶。
-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。
-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。
- 前三款以外,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-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:
-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.5倍,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(本市113年標準為新臺幣2萬4,574元),其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0%。
-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.5倍,未達2倍,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.5倍(本市113年標準為新臺幣3萬2,800元)者,被保險人自付比率45%。
應備證件
-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、全家應計算人口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(如應計人口死亡者請檢附除戶謄本)。【或同意代為查調戶籍資料】
- 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:包括國中以上學生證影本(需有最近一學期註冊章)或在學證明、居留證、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、服役(刑)證明、身心障礙手冊影本...等。
相關連結
相關聯絡
- 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:台北市濟南路二段42號 (02)2396-1266 轉6066(代表號)
- 新北市辦事處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(02)89956438
- 新北市駐點服務: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(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)
- 桃園辦事處:桃園市縣府路26號 (03)3350003
- 國民年金業務處洽詢電話:(02)2396-12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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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4-03-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