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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本府代為標售114年第4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中,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之土地業囑託登記為國有,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,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,公告周知。
- 發佈日期:2025-10-15
- 截止日期:2025-11-14
- 發佈單位:鶯歌區公所
- 類 別:公告欄
- 公告日期:2025-10-15
- 主辦單位:鶯歌區公所
- 公告內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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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5-10-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