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解應攜帶(檢附)哪些相關證件?
- 發佈日期:2024-08-06
- 發佈單位:鶯歌區公所
- 類 別:民政災防課
- 詳細內容:
- 調解,就是民眾在發生紛爭時,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,互相讓步,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解決問題的方案。
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規定,鄉、鎮、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,將調解書及「卷證」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。由於嗣後需將相關資料報送法院審核,依法聲請人應檢附證據資料確認其相關事實及權利內容。
鶯歌調解會首創LINE帳號提供當事人補正缺件,免去舟車勞頓。除委任書外,其他相關資料皆可上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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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4-08-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