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解成立後,任何一方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撤回和解嗎? 如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,發現調解過程中有意思瑕疵等情事,可否提起調解無效獲得撤銷之訴訟?
- 發佈日期:2025-04-01
- 發佈單位:鶯歌區公所
- 類 別:民政災防課
- 詳細內容:
- 依據法務部民國 98 年 6 月 25 日法律決字第0980024001號函釋:
(一)、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,尚未經法院核定前:
調解案件於成立後,雖未經法院核定,仍具民法和解契約效力,故除當事人兩造均同意解除外,不得因單方申請而逕行撤銷調解成立案或不送法院審核。(二)、調解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,復經法院核定後:
如發現調解過程中有意思瑕疵(例如:調解當事人受詐欺或脅迫、受監護宣告或喪失行為能力)等情事,當事人仍得於法院核定後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9 條第1 項規定,檢據調解無效或調解得撤銷之證據資料,向原核定法院提起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,以資救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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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5-03-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