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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鶯歌區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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洽詢電話:(02)26780202分機523
新北市公車旅客運送契約
  • 發佈日期:2024-09-04
  • 發佈單位:鶯歌區公所
  • 詳細內容:
    1. 乘客應自備零錢或電子票證搭車,並請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。
    2. 新北公車優待票使用對象:
      (一)持有具名電子票證之軍人、警察及學生。
      (二)老人、身障、孩童優待票:
      1. 年滿65歲以上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。
      2. 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。
      3. 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(限1人)。
      4. 身高滿115公分未滿150公分,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且持有身分證明之兒童。
    3. 持有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,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冒用學生身份者,依法追究。  
    4. 免費兒童(身高未滿115公分或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且持有身分證明)由已購票之旅客攜帶,每1位購票旅客最多以攜帶4人為原則,並妥善照護其安全。
    5. 乘客使用電子票證搭乘新北公車,應自行查閱是否在有效期限內,如已逾期或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,致公車驗票機無法辨識者,得自備零錢付費。
      前項電子票證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,應於30日內,向指定地點申請退費。 
    6. 無用票或持有無效票乘車者,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,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五成票價。
    7.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新北公車得拒絕其搭乘:
      (一)身患傳染病者。
      (二)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      (三)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      (四)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      (五)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。但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,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。
    8. 乘客攜帶小動物,應裝於寵物箱或小容器內,且包裝完固,無糞便、液體漏出之虞,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,每位乘客以攜帶1件為限,且體積不得超過長55公分、寬45公分、高40公分。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或班次得免裝寵物箱或小容器者,不在此限。
      前項攜帶之小動物,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,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。另為防制禽流感疫情,禁止乘客攜帶鳥禽(如經濟動物雞、鴨、鵝、火雞、鵪鶉及鴕鳥等) ,惟小型寵物鳥不在此限,其裝載容器體積件數比照前項規定。
    9. 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或小件物品,請自行保管,並請置於座位下且不妨礙其他乘客。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得上車廂內 。
    10. 乘客毀損新北公車各項設備者,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    11. 新北公車應依路線圖及站牌標示行駛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、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依規定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大眾媒體或網站上公告。
    12. 新北市公車故障或肇事等無法行駛時,請接受駕駛人員之引導免費安排轉乘同公司車輛,倘無法免費轉乘後續車輛,可事後向故障或肇事車輛所屬公車業者辦理退費或申請相關證明。 
    13. 乘客因新北公車行車事故,致其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財產受到損害者,得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請求賠償,如被害乘客不願依上開辦法和解而向法院訴請賠償者,法院判決之賠償金額不受上開辦法之限制。  
    14. 乘客搭車時,請於規定站位候車,並提前招手示意,以利駕駛員靠站載客。 
    15. 請待公車停妥後循序上、下車。 
    16. 搭車時請握穩扶桿,勿隨意走動,勿緊靠車門站立,下車請提早按鈴。
    17. 請讓座老弱婦孺、行動不便者、抱小孩的乘客及孕婦。 
    18. 候車區及車廂內禁止吸菸(含電子菸)。  
    19. 新北公車車上均備有各項安全設備,行車中遇有緊急事故而需使用時,請接受駕駛人員之引導及依操作說明使用。  
    20. 請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物品,慎防扒手。  
    21. 新北公車車廂內均設有意見箱,並標示各公車單位服務電話,歡迎乘客提供改進服務建議。

  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申訴服務專線:(02)8968-2460 或撥 1999 市民熱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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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Taipei Bus 臺北客運-運送契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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瀏覽人次:574 人 更新日期:2024-09-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