體檢複檢須知
- 發佈日期:2025-05-05
- 發佈單位:鶯歌區公所
- 類 別:徵兵檢查
- 詳細內容:
- 【申請複檢】
收到體位判定後可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,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,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,由公所轉報本府審核;不准予複檢者,則將另行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:- 公費複檢:填具申請書,經審核准予複檢者,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;並由新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。
- 自費複檢:填具申請書,經審核准予複檢者,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;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新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,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。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1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,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維持原判定體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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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5-05-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