體檢複檢須知
- 發佈日期:2025-06-02
- 發佈單位:鶯歌區公所
- 類 別:徵兵檢查
- 詳細內容:
- 【申請複檢】
收到體位判定後可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,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,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,由公所轉報本府審核;不准予複檢者,則將另行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:- 公費複檢:檢具診斷書向公所申請複檢,由公所陳報相關資料至市府安排指定醫院複檢,並由新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
- 自費複檢:檢具診斷書向公所申請複檢、經審核准宇複檢者,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,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新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,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。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1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,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維持原判定體位。
- 公所承辦:李小姐,洽詢電話26780202分機2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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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5-06-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