僑民服役Q&A
- 發佈日期:2025-05-07
- 發佈單位:鶯歌區公所
- 類 別:僑民及海外來台役男
- 詳細內容:
- 僑民服役:「具有雙重國籍是否還要服役?」依我國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第1條規定,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。基於依法行政,具雙重國籍的役齡男子在臺灣仍有服兵役之義務,均應接受兵役相關法令規範。
另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「僑民」,如不具僑民身分,即屬國內一般役男身分。僑民服役:「如何取得僑民身分及應如何認定?」有關我國之僑民身分,應經申請取得,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「僑民」,如不具僑民身分,即屬國內一般役男身分。僑民身分之申請取得,在國外,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「僑居身分加簽」證明;在國內,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「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」證明,並憑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「僑居身分加簽」證明。凡持有「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」或「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」之役齡男子,即為僑民役男。僑民服役:「歸僑役男服役有無特別規定?與國內一般身分役男有何不同?」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,故歸國僑民亦無法以其身分特殊為由而免除其義務,惟政府為考量僑民返國後,在生活環境、工作、語言及習俗等方面,需經一段時間調適,故特別訂定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」做為對歸僑役男辦理徵集服役之依據,依現行規定於返國居住時間屆滿1年時,即須接受兵役徵兵處理。 至於屆滿1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- 連續居住滿1年。
- 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,以居住逾4個月達3次者為準。
- 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,以曾有2年,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逾183日為準。
換言之,其與國內一般身分役男相同,均負有服兵役之義務,只是在徵兵處理條件成就的時間上不同而已。僑民役男:「歸國僑民及原具香港、澳門地區僑民身分之役男,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,如何申辦出境?」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屆滿1年者,應檢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委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、護照正本等相關證明,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;又香港、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戶籍未屆滿1年者,應檢附初次設戶籍之戶籍謄本、身分證影本、護照正本等相關證明,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。僑民役男:「有關僑民役男在國內居住尚未屆滿1年,或歸化我國國籍者、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來臺役男尚未設籍滿1年,可否提前辦理徵兵處理?」依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」第2條規定,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,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,屆滿1年時,依法辦理徵兵處理。同辦法第3條規定,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,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,屆滿1年時,依法辦理徵兵處理。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,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,屆滿1年時,依法辦理徵兵處理。另依「徵兵規則」第39條規定,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來臺之役男,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,於屆滿1年後,依法辦理徵兵處理。惟依內政部役政署102年6月19日役署徵字第1025022732號函釋略以:「依徵兵規則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,有關僑民役男在臺居住屆滿1年,或歸化我國國籍者、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來臺役男初設戶籍屆滿1年,始須辦理徵兵處理,但渠等倘以放棄居住或設籍屆滿1年之適應期權益,切結申請志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,為衡酌其生涯規劃因素考量,得予以受理,並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。」準此,前述徵兵處理條件尚未成就,但切結申請志願提前辦理徵兵處理之役男,均得依徵兵檢查結果判定體位並續辦理徵兵處理事宜。僑民服役:「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,是否不受中華民國相關之兵役法令約束?」依現行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」第5條第1項規定: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,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,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。又依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」第14條規定: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,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;其持外國護照入境,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,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。(須依法補行徵兵處理,並履行完成兵役義務後,始得解除其限制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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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5-05-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