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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鶯歌區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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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開放空間無遮簷人行道等空間停放車輛相關規定
  • 發佈日期:2026-06-24
  • 截止日期:2026-12-30
  • 發佈單位:鶯歌區公所
  • 類  別:公告欄
  • 公告日期:2026-06-24
  • 主辦單位:鶯歌區公所
  • 依  據:新北市政府工務局
  • 公告內容:
    1.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(略):「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、防火間隔、防火巷弄、開放空間、退縮空地、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、設置柵欄、門扇或營業使用,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」。
    2.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(略):「本條例用詞,定義如下:一、道路:指公路、街道、巷衖、廣場、騎樓、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」 。
    3. 本府108年7月9日研商會議紀錄(略):「……廣場及沿街步道常有車輛違規停車及行駛部分,未來本市各建築基地依法義務或獎勵留設退縮留設之廣場、沿街步道等供公眾通行之空間,由工務局通案函釋係僅供行人通行使用,並由警察局後續執法取締。……。」
    4. 承上,有關開放空間、無遮簷人行道等空間(應供公眾通行使用),如有停放車輛,本府警察局依會議紀錄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協助查處。
    5. 另有調閱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之需求,可至本局施工科影印圖說櫃檯辦理,聯絡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5793。

瀏覽人次:159 人 更新日期:2026-06-24